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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12-13 00: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职教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鼓励广大教职工投身科研、职教研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职教研究项目面向全院,凡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实验和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通过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条 我院科研、职教研究基金项目以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及推动东莞职业技术教育为目标,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等较高级别科研教研项目的前期积累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委托学术委员会对全院科学研究工作、职教研究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审议。

第五条 学院科研处具体负责全院科研、职教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学院科研、职教研究课题指南;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及有关部门及学院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立项资助、中期检查、项目鉴定、成果验收、成果评奖;科研、职教研究项目的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科研、职教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计划、经费使用、人员安排等全面负责。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第七条 院级项目面向全院,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专项项目。重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他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申请人(主持人)必须是我院在岗教职工,其中重点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青年项目的主持人及成员,职称不限,年龄在35岁以下(包括35岁);

2.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研道德,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前期成果;

3.具有独立开展科研的能力和组织协调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4.申请人有必要的研究时间,并具备完成项目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5.申请人作为课题负责人一般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最多不超过两项。已经获得国家、省部、厅级、市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6.承担学院科研、职教研究基金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请新项目。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项目或项目成果鉴定未通过者,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7.项目研究期限内离岗时间超过1年的教职工不能申报项目。

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按要求填写立项申请书。

第十条 立项程序

1.申报项目需填写《XXX项目立项申请书》,各系、各部门将立项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报科研处进行初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初审后不再提交学术委员会: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项目已经在其他部门立项;

(3)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4)所提出的研究课题不符合有关计划的资助范围。

2.初审后科研处汇总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

(1)符合项目资助的范围和相应课题指南的要求;

(2)课题研究目的、重点难点、创新明确;内容充实、真实可靠,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计划与方法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人应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能力,所申请项目必须和所从事的工作相关;

(4)申请人以及课题组其他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

(5)预期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研究成果有出版、使用和推广的价值;

(6)学院资助项目实行择优支持的原则。作为院级择优资助的项目主要指:集体项目、特色项目、有利于学院发展、有利于专业建设的项目,对实践教学及实训(验)室建设发展起促进作用的项目以及校外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的项目,从而体现科研、职教研究促进教学、服务教学的精神。

3.最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主管院长签字批准执行。

4.项目一经批准,科研处将给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分别下达《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需根据立项通知书规定的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一式2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和科研处审核盖章后,作为经费启用和项目检查的依据。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一经签署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并对项目的完成时间和质量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不得无故退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研究工作,需更换或退出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生效,否则,中止资助并取消项目负责人3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级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一般每年定期申报一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结合原有工作基础,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申请书,由科研处组织同行专家评审,正式下达学院院级科研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项目的申报由学院报广东省科技厅国际合作处或省科技厅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民间国际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直接与国外有关单位或个人联系落实,学院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经费设立与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与范围:凡我院教职员工以我院为署名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技研究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的,均可获得资助。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设立科研教研基金50万元,用于科研项目的资助、评审和验收。每次计划资助重点项目5-10项,每项资助1万元;一般项目10-20项,每项资助5000元;青年项目10-20项,每项资助3000元;专项项目10项,每项6000元。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分3次下达。第1次与项目同时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50%;第2次在中期检查通过后下达,下达额度为批准经费的20%;第3次在项目通过验收之后下达,额度为该项目经费的30%(其中20%为预留保证金,10%为项目劳务费)。

第十六条 科研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超支不补”的原则,按项目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挤占。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1.购置、复印、誊录、翻译国内外图书资料的费用;

2.购置文具费用;

3.国内调研差旅费;

4.计算机消耗品使用费;

5.必要的专家咨询费;

6.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小型会议费用;

7.成果打印、复印费用;

8.以本项目名义发表论文的版面费;

9.项目资料、成果等邮寄费;

10.10%的劳务费。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立项的科研教研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本部门的工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纵向项目、横向项目除原立项单位资助的外,学院设立专门资金予以配套资助,配套数额如下:

1.国家级项目:拨给上级批准经费的200%作为配套经费。

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等。

2.部委、省级项目:拨给上级批准经费的100%作为配套经费。

部委、省级项目含国家各部委项目、中央各部门项目和省级规划项目。

3.厅(局)级、地市级项目:拨给上级批准经费的50%作为配套费。

厅(局)级项目含省各厅(局)项目、地市级项目含市科技局项目、市社科规划项目、市社科联基金项目等。

以上纵向科技项目,如我院属第二署名单位,均按到院资金的30%拨给。

4.横向项目资助标准

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我院研究和开发的项目,以我院教职工为第一负责人,学院按实际到款经费数额的20%进行配套,学院配套数额上限为1万元。

5.国家、省、市无经费项目,参照院级项目经费标准资助。

注:本条款中资助的科研项目,到款经费以实际汇到学院财务处账户数额为准。

第二十条 项目的配套经费的下达方式、使用范围和管理方法均按院级项目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后,由科研处统一受理。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研究的进度、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2.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

3.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4.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院级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更改课题研究方向、研究计划以及项目负责人。在不违背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课题范围和研究重点进行调整时,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报请科研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形的项目,科研处有权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对撤销的项目,由科研处下达撤销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和财务处退回项目经费,退回的项目经费,作为科研经费留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如不能按时完成,须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延迟结项申请书》,将延迟的缘由上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提交学术委员会批准,延迟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项目如果提前完成,可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提前结项申请书》,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按项目正常结项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项报告书》(一式2份),与项目成果(包括论著、研究报告、技术文件等)以及有关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使用部门证明等)一并上报科研处。

第二十八条 重点科研项目有关成果要求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含普通本科院校出版社);专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结项成果要求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凡是应用性技术研究和推广项目,必须由专家组对其可应用性成果进行鉴定。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将已完成项目的材料汇总后,提交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完成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验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法,获得半数以上票数者方能通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学院通报全院,并向项目负责人发《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未被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1年内对成果进行完善,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验收,验收仍不合格者,按项目未完成处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本院科研、教研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项目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而以其他成果代替项目最终成果的,将不予验收,并按项目未完成处理,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本院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论著、技术文件等)在出版、发表时必须标注“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基金资助”字样和批准的项目号,否则,将不予结项。

第三十三条 凡是用学院科研教研经费购买的设备、图书等的所有权均归学院所有。

第三十四条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享有科研究基金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任何成果的使用权。科研、教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由研究者和学院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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